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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印发

发布时间:2018-02-07 11:40:35


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印发,方案提出试点目标,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、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(含软硬件环境)等,为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。

根据方案,按照地方自愿原则,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,确定试点地区如下:

(一)选取河北省武安市、山西省晋城市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、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、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、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、河南省荥阳市、湖南省衡阳市、重庆市北碚区、云南省昆明市、陕西省铜川市、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,全面开展试点工作。

(二)选取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重点进行工业污染源、农业污染源、生活污染源普查试点;江苏省宜兴市重点进行工业污染源、生活污染源、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试点;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重点进行工业污染源普查试点。

方案提出,2018年3月底前完成普查员、普查指导员选聘等工作。全面试点阶段为2018年4月底前,各试点地区完成普查清查、核定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。2018年6月底前,完成试点地区入户调查、数据审核汇总工作。总结验收阶段为2018年7月底前,各试点地区完成试点工作总结,国家普查机构完成试点工作验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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